《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 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 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在事故中,救治人身损害一般都会发生交通费支付问题。从交通费支出的范围: 1、受伤后送到医院时的交通费用; 2、是在转院治疗或者到外地治疗时支出的交通费; 3、参加救护的人员的交通费; 4、护理人员的交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的规定以“实 际发生”为赔偿原则,即受害人一方发生多少赔偿义务人就支付多少,受害人身上直接发生 的交通费,护理人的人数法律有明确的计算方法,受害人的陪护人有多少比较合适(根据受 害人伤情和陪护人的能力,参加救护人员和陪护人员的合理性,根据伤情的严重性以及陪护 人员能发挥的照顾作用,由法官加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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