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苏ICP备05086090号 苏公网安备 32068402000000号 地址:南通市海门区嘉陵江路999号 邮编:226100 电话:0513-80781077 技术支持:江苏连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您是第 位访问者 |
海门法院反映环境污染侵害人身权案件审理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 ||||
| ||||
| ||||
民一庭 林赛斌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业化程度的提高以及公民个体对于自身权益保护意识的加强,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呈现日益增多的态势,这些案件存在双方当事人矛盾极为尖锐,且存在一方当事人众多等特点,处理不当,将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需要引起重视。 一、案件特点: (一)、被告主体特定,原告一方当事人众多,且双方矛盾尖锐,容易产生群体性事件。因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主要是通过水以及空气等介质进行传播的,致使污染行为的影响范围较大。一旦发生,涉及的可能不是一两个主体,而且有众多的受害者,甚至还有一些潜在的不特定主体,处理不当,容易产生群体性事件。 (二)、影响人体健康因素的复杂性,以及污染致害的隐蔽性、长期性,致使损害后果与污染行为的因果关系的鉴定极为复杂,甚至无法进行鉴定,使得案件的审理存在较大的难度。在环境污染侵害人身权案件中,不仅需要对于污染程度以及污染污染物质进行鉴定,同时还需要有医学鉴定来确定原告的身体状况与污染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但由于某种疾病的产生与个体的身体差异有关,同时遗传以及饮食等多方面的因素也可能是造成某种不健康状态的原因,因此鉴定部门一般无法就原告的身体状况与污染行为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使得因果关系的确定存在较大的难度。 (三)、法律规定较为笼统,使得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难以平衡。侵权责任法中将环境污染案件的举证责任进行倒置,要求被告方对于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但是因为因果关系是客观的事实,所以在无法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简单的认定其存在因果关系,将使得被告的利益无法保护,同时可能使得大量的同类案件涌进法院。 二、建议对策: (一)、建立风险行业的责任保险制度,在立法上规定高风险行业的责任保险制度,在出现由于环境污染行为致使损害发生,而致使赔偿责任产生时,就可以通过保险金的方式将巨额的赔偿金分散于社会,从而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并能使得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济。 (二)、细化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在立法上除了规定侵权人对于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外,还应当就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有直接证据外,只有在双方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达到盖然性标准时,方可做出具有因果关系的推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