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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贪图小利,夫妻双双获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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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庭 袁春曦 2012年1月9日,海门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职务侵占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季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季某,男,1963年10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任海门市某有限公司材料科副科长。 被告人陈某,女,1968年11月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汉族,初中文化,系被告人季某之妻。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季某在其妻被告人陈某的教唆、指使下,利用担任海门市某有限公司材料科副科长的职务之便,在给车辆加油过程中,以克扣柴油的方式,先后多次侵占该公司0号柴油,共计3300升,价值人民币23876.6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季某、陈某分别于2011年9月29日、30日向海门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本案赃物折价款已追缴,并发还与被害单位。 海门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季某、陈某利用被告人季某担任海门市某有限公司材料科副科长给车辆加油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季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季某、陈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属自首,且被告人季某、陈某在庭审中均能自愿认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