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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法庭对赡养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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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法庭 朱爱华 近日,工业园区法庭快立快审一起赡养案件,切实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原告为古稀老人,已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急需七子女赡养。承办法官召集原、被告双方调解未果后,旋即立案开庭审理。 庭审中,老人的部分子女拒绝承担赡养义务,是因为七被告的父亲倪某退休时,曾约定由七子女中顶替其城镇工作的子女负责原告的赡养。倪某退休后,其城镇工作由七被告之一倪某某顶替,所以应该由倪某某承担赡养义务。而被告倪某某辩称,原来约定“谁顶替工作,由谁养母亲”时,家庭条件尚可,后因父亲生老病死,也都是其负责还债。现在其已下岗,母亲生活又不能自理,故将原告送去敬老院,现只愿意承担七分之一的赡养义务。后原告当庭表示不去敬老院寄养而在家生活,但要求七被告承担生活费用每月600元。 法庭认为,原告为减轻七被告负担,同意回家生活。七被告更应体谅到原告的良苦用心,各自尽其所能让原告安度晚年,而不应在赡养问题上再斤斤计较。被告倪某某顶替了其父的城镇工作,就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无疑受益较大,且对原告的赡养有约定在先,应酌情承担略高于其他被告的赡养费用。遂作出如下判决:除被告倪某某外的其余六被告每月各给付原告生活费人民币80元,被告倪某某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人民币120元,钱款从2012年2月起在每月的1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的医疗费用,由七被告均分担;原告的日常生活照顾,自2012年2月起按七被告顺序,按月轮流服侍原告直至寿终;原告住院期间由上述七被告轮流服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