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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法院行政庭发挥桥梁作用,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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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庭 姚丹 陈某于2012年2月1日收到海门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发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为其于2011年3月1日下午驾驶机动车行驶至秀山路段时实施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违法行为,决定对陈某罚款200元。陈某认为海门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超速的违法行为,且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拍摄的路段存在限速标志,遂起诉到海门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书。 进入诉讼程序后,海门法院行政庭便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协调过程中,被告提供了该路段存在限速标志的依据,原告接受并主动缴纳罚款,主动撤回了起诉。行政庭作为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桥梁,成功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