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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法院分析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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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服务中心 王 萌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审判机关阳光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民群众监督司法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长期以来的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审判工作强化了对案件全面公正审理的监督,促进了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推动了案件法律效应和社会效应的统一。但是随着司法要求的进一步增长,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显现出了一定的问题。 现象: 一、专业素质有限,培训机会缺乏。人民陪审员大部分都是非法律职业者,虽然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但是法律知识欠缺、观点不够专业等因素还是限制了他们在审判中意愿的表达和能力的应用,使他们在案件合议和表决时容易附和于法官,没有真正地起到应有的作用。另外,目前对于法官的审判业务培训较为丰富,但是对于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较为匮乏,他们获得专业培训的机会较少,故影响了他们陪审作用的发挥。 二、工作认识偏差,意义理解不够。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对自身的工作认识不到位,责任意识不够,参审案件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部分法官没有真正意识到人民陪审员的重要意义,仅仅为了完成陪审指标任务才邀请人民陪审员,沟通不够,交流不足,导致了人民陪审员不科学陪审现象的产生。 三、管理依据不足,制度有待完善。目前,对于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有一定的规定,但管理制度却不尽完善,缺少相应的责任追究、奖惩办法也不够明确。导致部分人民陪审员由于权利义务不清晰而逐渐丧失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建 议: 一、严格筛选,强化培训。完善人民陪审员选用机制,开辟多种渠道,运用科学的选用程序,进一步提高选用标准,明确把文化道德、业务素质、法律素养等作为重要参考标准,选择一批高水准的人民陪审员。定期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系统的业务培训,通过座谈会、专题学习会、观摩庭审、案例讨论等方式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能力水准,真正实现人民陪审员与法官间的优势互补。 二、重点宣传,提高认识。继续扩大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使陪审员本身及法官都能够对人民陪审员有新的更深层次的认识,明白其现实意义及重要性,而不仅仅是作为一项指标来完成、来应付。明确界定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形成是否陪审有章可循的模式,将人民陪审员参与的复杂案件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作为典型进行宣传,使社会各界了解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营造积极的、肯定性的社会氛围,强化人民陪审员的重要性。 三、科学管理,奖惩严明。完善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机制,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建立人民陪审员个人档案,详细记录其履职、任命及奖惩情况,定期检查。采用抽查和评鉴相结合的方式作为日常考核,平时抽查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工作的情况,年底对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进行评定,优秀的予以表样,不称职的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