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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审查查什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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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审查查什么 立案审查查什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此作了相关规定,即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上述规定,似乎已经明确了立案审查的具体工作内容,一起案件要通过立案审查,至少应当满足四项要求:一是当事人适格、二是有明确被告、三是要明确讼益、四是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辖规定。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上述四项要件的审核往往与实体问题相联系,特别是明确的诉讼利益往往需要在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辩论的情况下才能得出,在当前我国各级法院案件量激增的情形下,立案法官要在七日内,确保所审查的案件全都符合上述要求,是不现实的。 立案审查的目的,一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二是为了防止滥用诉权。通过立案审查工作,衡量是否有必要以司法裁判的形式给予当事人以救济;衡量原告是否具有充分的正当理由启动诉讼制度,且不会因此导致被告无端遭受讼累。因此,只要当事人的起诉没有明显地构成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没有恶意的滥用诉权,就应认定为符合审查要求而予以立案。结合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要求,法院立案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放宽审查标准。 首先,关于当事人适格的审查标准。对于原告资格的审查,应当仅限于对起诉人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进行形式审查,只要起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就符合了适格原告的基本条件。对于被告资格的立案审查,只要原告起诉时,所诉被告具体、明确,实践中,原告提供了被告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即应认定“有明确的被告”。 其次,关于明确讼益的立案审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了起诉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由”。当事人诉的具体的诉讼请求是原告所提出的实体权利的主张,只要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清晰具体化,能够界定即可,即能够具体明确原告请求给付什么,请求确认什么或请求形成什么以及明确请求权的具体当量即可。关于起诉的事实理由,只要当事人提供证据在逻辑上能够证明其权益受到侵害,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立案受理。 再次,关于受案范围和管辖的审查。人民法院应当以起诉人提供的资料为基础确定管辖,并尽量放宽审查标准。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出发,审查案件是否属于受诉法院管辖,应当强调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即使受理时存在瑕疵,若对方当事人并不表示反对而应诉答辩,也可视为双方当事人在管辖问题上形成了合意,法院也不一定加以干预。 包场法庭 兰真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