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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单能否独立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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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门法院工业园区法庭审结一起原告顾某诉被告陈某、俞某、俞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顾某仅凭送货单起诉来院要求三被告给付布料货款。三被告辩称其替案外人加工床上用品,案涉货物系其替案外人签收,请求驳回原告诉请。审理过程中,案外人到庭作证证明案涉货物系其向原告购买,指定原告送至三被告处,委托三被告签收后加工成床上用品。就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法庭认为,买卖合同存在的要件是买卖合意、货物交付。送货单只是买卖合同成立的间接证据,只能证明货物交付的事实,并不能独立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须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送货单上的收货单位栏中均为“案外人送陈某”,表明原告对被告陈某或其其他亲属代表案外人收货的事实是明知的。且案外人也承认被告陈某或其亲属系代表该公司签收货物,另有证据证明原告与案外人是有业务往来的。故原告主张与本案三被告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并无事实依据,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