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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惹争议 尊重事实止纷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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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6日,徐某驾驶电动车与陈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徐某从车上摔下受伤住院,之后,海门市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双方因赔偿事宜一直无法达成一致,直到2015年,徐某将陈某诉至海门法院。 庭审中,陈某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提出异议,称当时有一辆轿车违法停放,影响了他的视线。而且因为交警部门没有按照他确认的地址送达事故认定书,导致陈某收到事故认定书时已经超过了法定复核期限。为了查明事实,案件承办法官依法调取了事故发生的监控录像,录像中,确有一辆车违法停放,有可能影响被告陈某驾驶时的视线。法官充分尊重了案件事实,陈某也就能心平气和地与徐某协商调解,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陈某同意一次性赔偿徐某5万元。 法官有话说: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通常情况会把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作为重要依据,但在实际审理中,不乏一些类似本起事故,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纠纷,此时,法官必须以案件事实为基础,综合考量评定事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