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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贪念飞车抢,悔不当初终获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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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的一天,张某联系李某说要“去路上搞点钱”,准备买一辆旧的摩托车,于是两人就在一个废品收购站花了550元买了一辆灰色踏板摩托车,然后又花了50元修了一下摩托车。 9月14日下午,两人骑车到叠石桥,一路转,一路寻找目标。到了一个菜市场附近,张某继续寻找目标,李某下车买吃的。晚上7点多的时候,李某出来和张某碰头,看到张某对自己点了点头,就朝着张某点头的方向看去,看到有三、四个女的一起骑着电动车,其中一个女的将一个枚红色挎包挎在胳膊上,李某心领神会,便坐上摩托车,张某开着摩托车跟上这几个女子。她们走了一段之后就分开了,张某继续开车跟着那个挎包的女子,行至一条光线比较暗的水泥路后,摩托车追上电动车,欲逼停它,此时李某乘机伸手将该女子右胳膊上的挎包抢走,之后,两人驾驶摩托车加速离开现场。逃到一个拆迁工地时,两人停车翻看挎包,包里有一个白色苹果手机、一个充电器、一个紫色钱包,钱包里有大概120元。张某把手机和钱都塞进自己口袋,又给了李某几十块钱,然后随手就把包扔到了附近的一个沟里。第二天,李某联系张某,问有没有把手机卖掉,张某称手机有定位和密码,打不开,不好卖,然后自己拿着手机去手机店解锁,打算自己留着用。几天后,李某又打来电话,说这个手机能卖一千元多块,让张某赶紧卖掉,张某不愿意,就给了李某500元。之后两人将作案所使用的摩托车以450元的价格卖给了两个陌生小伙子。 海门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而且,两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法院结合两人坦白、退赃等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