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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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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法院审理认为,掘港镇政府依法具有受理和处理其职责范围内政府相关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李某申请公开的政府有关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信息,既不属于政府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又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无关联。因此,掘港镇政府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如东县政府对此复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提出上诉。经南通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所谓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有关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属于行政机关花费的有关费用,这些费用本身是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履行职责进行准备或者履行职责行为完毕以后进行处理过程中所形成,并非在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故不属于政府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