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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房增值部分的权属如何认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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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施某于2005年相识恋爱,并于同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二人常因琐事争吵,致夫妻感情濒于破裂。李某诉至法院,提出要求与施某离婚等诉请。其中,李某要求分割施某名下某房产的增值部分。该房由施某于婚前按揭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婚前按揭房在婚姻期间的增值部分如何处理是离婚案件的常见纠纷。一般而言,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的价值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值。房屋的增值也存在不同情形:若是基于主观原因的范畴使得房屋增值,例如对房屋的修缮、装修、出租,可以将增值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是完全脱落主观原因的市场客观因素造成房屋增值,非产权人对房屋增值没有贡献或贡献甚微的情形下,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产权人个人财产,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婚前按揭房而言,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精神,一方的婚前按揭房,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若双方协议不成,则产权归首付款方所有。但考虑婚后另一方对产权人婚前个人债务的共同偿还,以降低产权人因为还贷不力造成银行行使抵押权的风险,及其对家庭劳务的付出,非产权方对房屋增值具有一定程度的贡献,根据公平及利益衡平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