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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质询鉴定意见被推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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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伤情经法医学鉴定后,评定为道路交通九级伤残。但被告保险公司就伤残等级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据此,法庭依法通知该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到庭接受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该条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条件和后果。前述案件中,鉴定人经出庭接受质询后,法庭对该鉴定意见产生了合理怀疑,故接受被告保险公司申请,重新委托鉴定所进行鉴定,最终查明原告的伤情未愈合还不具备评残条件,原告遂撤回对相关损失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