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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审判:对发展和民生的双重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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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门法院对两起噪声环境保护案件作出了判决,一起案件判决被告启东某海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其工厂进行整改,使其生产作业产生的噪声符合规定标准,否则停止工业生产。在另一起判决中认定被告启东某风力发电公司作业所发出声音未超过国家标准,未对原告造成侵权,依法驳回了原告诉请。在环境审判工作中,妥善衡量工业企业在作业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平等保护地方经济发展和民生福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16年,该院行政审判庭被评为南通市公正司法示范点。 2015年7月,原告启东市寅阳镇某村施某等67人起诉被告启东某海洋公司,被告主要从事船舶制造,厂区距离原告等人的住房 被告启东某海洋公司辩称,被告生产作业中不存在噪声、粉尘等环境污染,对原告生活未造成实质性影响。且原告所谓被告制造项目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违法生产问题,被告正在积极整改,且此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范畴,不属应由法院管辖。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海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启东市环保部门进行了调查取证,并至现场进行了勘验,经审理认为,被告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至今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且经启东市环保部门检测,被告厂界噪声值已经超过3类功能区限值标准。考虑到被告对船舶制造过程中降低或减少噪声、粉尘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采取的相应措施需要一定的改正期限,故判决被告启东某海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其工厂进行整改,使其生产作业产生的噪声符合规定标准,否则停止工业生产。 在另一起案件中,原告蒋某起诉被告启东某风力发电公司,认为被告风力发电设备运行产生噪音、辐射对原告造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运行风力发电设备,重新为原告安置房屋。 被告启东某风力发电公司辩称,被告风力发电设备噪声及电磁辐射符合国家相关监测标准要求,且原告已经迁居出被告风力发电设备所在地,并非居住在其诉称的老宅内,其亦已同被告达成了经济补偿协议,领取补偿金,承诺不再提出房屋搬迁请求。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海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亦对启东市环保部门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会同环保监测人员至现场进行了勘验,经审理认为,被告风力发电设备噪声及电磁辐射符合国家2类功能区相关标准要求,且根据该院调查可知,原告诉称的房屋已长期无人居住,被告发电设备未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害,不构成对原告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故依法驳回了原告诉请。 部分工业设施、设备在运行过程中,难以避免的要产生一定的噪音,对周围环境产生污染,影响附近居民的生产、生活,故国家对各类工业项目的噪声设定了不同的标准,针对不同标准规定了不同范围安全距离和补偿标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根据相关标准认真监测涉诉工业企业是否环境达标,仔细衡量其污染行为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是否在可控范围内,既要积极维护工业企业周围居民的民生福祉,又要依法保障工业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促进社会经济的正常快速发展。海门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在环保案件审理中,积极履行司法审判职能作用,积极调查,认真论证,依法妥善处理了多起居民同工业企业之间的环保侵权纠纷,取得了党委政府、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