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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再诉讼,责任如何划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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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门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陈某驾驶的非机动车和被告韩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韩某当场支付了100元,双方未及时报警就离开了现场。如今,陈某就事故损失起诉至法院。 对原告损失的赔偿问题,涉及到本起事故的责任认定。因原、被告双方对事故发生经过的陈述不一致,又无证据证明事发时的真实情况,致使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交警部门亦未对本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 由于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法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地段为双向四条机动车道中心花池隔离,两侧为交通标线划分的非机动车道。原告陈某和被告韩碰撞后原告摔倒在非机动车道内。庭审中,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在事故中有过错,故本起事故中,没有客观证据证明原告作为非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有过错。被告作为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