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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车相撞,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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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当肇事机动车有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如果因共同侵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非共同侵权,应分别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 在海门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被告陈某驾驶小型面包车与原告蔡某推自行车准备横过道路时发生碰撞,造成蔡某受伤、车辆损坏,后自行车被撞至道路中心黄线北侧,此时被告黄某驾驶的货车行驶至事故地段与自行车再次发生碰撞,造成自行车再次损坏的交通事故。后交通大队作出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蔡某、被告黄某不负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事故发生时,被告陈某的面包车与原告发生碰撞后,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后,被告黄某驾驶的货车与被撞到中心黄线北侧的原告的自行车再次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再次损坏,故原告的伤情与该无责货车并无因果关系,但原告的车损应该由该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 因被告陈某的面包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的交强险范围内的其他损失,应由该保险公司公司赔偿。对于原告超出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因被告陈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由其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本案中,两辆机动车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是分别发生的,非共同侵权,各机动车方按照一定的比例及相关保险条款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