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苏ICP备05086090号 苏公网安备 32068402000000号 地址:南通市海门区嘉陵江路999号 邮编:226100 电话:0513-80781077 技术支持:江苏连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您是第 位访问者 |
学生校内被打伤 学校应否担责 | ||||
| ||||
| ||||
制定了相应规章制度的学校在学生打架致伤时能否免责?近日,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学生家长和学校对此各执一词。 中学宿舍内起纷争,学生打架致受伤 家长和学校各执一词 王某的家长主张,王某是在学校受伤的,学校应当和李某一起承担责任。而学校则认为,学校已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王某和李某发生争执的时间为晚饭后整理寝室内务时间,二人发生争执是突发性的,时间上并无持续性,学校对此无法预见和制止,且在王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接受救治,履行了及时通知和救治义务,因此不用承担责任。因协商不成,王某遂将李某和学校告上了法院。 学校被判担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直接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其未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因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学校,本案中的事故虽发生在晚饭后整理寝室内务时,但由于李某和王某均是寄宿生,学校有义务对其进行24小时的管理,且受害人、侵权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应当更加尽到管理职责,但在两人斗嘴直至发生争执的过程中,学校未及时发觉并制止,导致出现伤害事故,足以表明学校的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学校虽提供了安全教育讲座讲稿,学生手册等证据来证明其已经尽到管理职责,但由于上述证据均为内部制定规章制度是否落到了实处,以及是否得到了严格的执行,并未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学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因王某对于自身的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也需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判决李某的监护人对王某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学校对王某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其余的损失由王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虽对学生进行了一系列的安全教育并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但管理上不够健全,应对突发事件不及时,在李某和王某争执的相对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并没有老师及时发现并制止。故学校没有尽到充分的管理职责,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