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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能终止劳动关系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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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病进入医院治疗,恰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能否不再跟患病的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呢? 2016年1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某建工公司与王某终止劳动关系是否有效?海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建工公司与王某终止劳动关系无效。王某在医疗期内,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为止。故海门法院判决某建工公司与王某终止劳动关系无效,并支付王某工资21844元。 法官点评:首先,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该案中,2016年1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时,王某尚在医疗期,故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顺延。 王某被鉴定为伤残十级,虽可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这是对病情已经过有效治疗、后期需要继续治疗的可能性较小或产生的费用较低情形的一种补偿。因王某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尚未开始系统的职业病治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金额尚不足以治疗职业病,故劳动合同期满后,某建工公司不可终止劳动合同。 王某之所以患职业病,是因其长期在某建工公司处从事对身体有损害的工作所致。王某在长期工作中给某建工公司创造了效益,某建工公司未对王某职业病进行系统治疗的情况下即终止劳动合同,对王某有失公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