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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法院驳回一人身保护令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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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与唐某系夫妻关,梁某曾向海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在该起离婚诉讼中,梁某以唐某存有殴打、谩骂等不当行为为由,申请人身保护令。该院经审查后,作出了人身保护令,禁止唐某对梁某及其家人殴打、谩骂和骚扰。梁某与唐某离婚一案,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驳回了梁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并告诫唐某禁止谩骂、殴打等不当行为,珍惜夫妻感情。 今年5月,原人身保护令到期后,梁某再次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重新作出新的人身保护令。该院对于梁某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并与唐某及其家人进行谈话,查明唐某存有精神疾病,因无法接受梁某提起离婚诉讼而致发病,并在上次离婚诉讼过程中对梁某进行了殴打和谩骂。现经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批评教育,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不再对梁某及其家人进行谩骂、骚扰或殴打。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人民法院曾根据梁某的申请作出了人身保护令,禁止唐某殴打、谩骂、骚扰梁某及其家人,但人身保护令到期后,并不存有梁某再次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且唐某亦认识到曾经行为的错误并承诺不再对梁某及其家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人身保护令所要求的现实危险并不存在,故驳回了梁某的申请,但同时告知梁某如唐某再有家庭暴力行为或存有可能发生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再向人民法院申请。 法官释法:人身保护令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强制措施。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身保护令的申请要件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本案中,梁某未能举证存有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且唐某已经认识到曾经殴打、谩骂行为的错误,并承诺不再实施上述不当行为,故梁某的申请不符合申请要件,不应予以准许,但本次不准许并不意味的梁某不可以再提出申请,如果唐某再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或者言语威胁,梁某可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