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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将快递业务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发生事故后要承担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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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快递公司辩称许某当时驾驶的车辆是其本人车辆,许某与快递公司是承揽关系,且发生事故时被告许某在处理个人事务,故快递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9日,被告许某与被告快递公司签订了《区域承包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许某使用自备经营设施、用具承包被告快递公司海门市片区区域性经营。协议就承包经营区域、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一系列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其中,第八条合同的终止条款约定:无故拒绝派送快递公司网络快件或不接受快递公司网络制度及该公司协调管理的行为会导致合同终止。 该院认为,被告许某与被告快递公司签订有《区域承包协议书》,被告许某承包经营被告快递公司部分快递业务。《区域承包协议书》第一条约定:许某承诺具备国家有关从事快递行业的所有资质要求,并自愿按本协议的条款承包海门市片区区域性经营,成为海门市该公司网络片区区域性的成员单位。现并未有证据表明被告许某具有从事快递行业的相关资质,而国家对于快递行业具有准入资格限制,故被告许某与被告快递公司之间的关系实质上应为挂靠。被告快递公司对被告许某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支配、收取押金并收取利益,故对被告许某从事快递活动时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亦应承担风险。现被告许某自认事故发生时正在处理快件事务,出庭作证的多名证人亦证实这一情况,且被告快递公司未能提出反证。故对于原告因该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被告许某、被告快递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院判决被告许某赔偿原告冒某损失人民币779266.52元,被告快递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快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