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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朝童养媳 终身亲父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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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养媳,又称“待年媳”,就是由婆家养育女婴、幼女,待成年正式结婚。在抱养童养媳的家庭中,童养媳一般单以媳妇的名义生活在家庭中。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婚姻法、收养法的实施,童养媳在法律上又多了一个身份:养女。近日,海门法院包场人民法庭依法审理了一起赡养案件,就涉及到童养媳是否应对公公婆婆承担赡养义务的问题。 原告江某与丈夫领养一女小江(童养媳),后小江嫁给长子吴某。现因江某夫妇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收入,请求法院判决小江和其他五个子女共同承担赡养义务。 小江辩称,其在出生后42天就被带到家里,当时的丈夫吴某还尚未出生,之后的兄弟姐妹都是其带大的,长大后嫁给了家里的长子吴某,其应该是媳妇,不应单独承担赡养义务,故其和丈夫应共同承担一份赡养义务。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被告小江自小由江某夫妻收养后,抚养成年,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小江作为江某的养女,即使与江某的儿子吴某结婚,亦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赡养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