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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小摸亦可入罪 贪小便宜最终获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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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门法院审理了一起无人售货店盗窃案,两个月内,盛某、刘某、任某先后数次至商场及居民楼无人售货店实施盗窃。法院经审理认为,盛某等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盛某及任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刘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8年3月初某日晚,在海门务工的盛某、任某、刘某闲逛至海门市欧尚超市,路过西停车场无人售货店时,偶然窃得谷优高纤维燕麦饼干1包。一次作案无人发现,尝到甜头的三人分别于3月至5月间,先后5次对欧尚超市及龙信家园等多处无人售货机实施盗窃,窃得红牛、早餐奶、养乐多、葡萄酒等财物,合计人民币922元。案发后,三人主动投案自首,退还了窃得的赃物。庭审中亦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不应当贪小便宜,触犯法律底线”。 法官说法: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司财务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司财务的行为。《刑法》同时规定,多次盗窃,无需达到数额较大,同样可以入罪。本案中,三被告人以为“贪小便宜”够不上判罪量刑,一步步将自己推上了犯罪的道路。 生活中,不少人对盗窃的定义存在误区,认为小偷小摸的“都不是什么大事”、顺手牵羊的“都是贪个小便宜”,够不上定罪量刑。实际上,误区终归是误区,错误的认知不能成为犯罪的借口,一时的贪念亦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无知者或许无畏,无知者并非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