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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审判到村里 法治教育零距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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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夫妇均逾古稀,共育有三个子女,均已成年。因生活自理困难,两原告自2018年3月起在托老院生活,每月1800元,除二儿子支付了托老费用外,大儿子与小儿子不尽赡养义务。经多次调解协商,均未能解决双方矛盾,无奈原告陈某将三个儿子均诉至法院要求三个儿子均担老夫妻俩的托老费及今后的医药费。 该案件立案后,速裁庭庭长徐红、承办法官葛娟了解到原被告双方矛盾尖锐,两原告行动不便,遂安排该案在其所在村的村委会巡回审理。 庭审中,大儿子称其已接近退休年龄,无工作能力,且配偶患重疾,经济困难,无力负担托老费用。两原告有自己居住的地方,如果无法自理,其愿意上门为两原告做饭尽赡养之责。二儿子称愿意履行赡养义务。三儿子称老人住房现在并未实际拆迁,没有必要到托老院,其没有经济能力负担托老院费用。 经过法官耐心释法,大儿子和三儿子终于吐露真心,其二人现在不愿意承担赡养费,真正的症结在于二儿子在父母的三间老房子上建了新房子,现在房子面临拆迁规划,他们担心将来属于老人的那部分拆迁赔偿全都属于二儿子,这不公平。二儿子也在法庭释明下自觉做出承诺,父母的财产属于父母,父母百年之后只继承属于自己的部分,绝无霸占父母财产之心。 至此,双方当事人心结终于打开,承办法官把握时机调解,原告在调解中也表示考虑到子女的经济水平,自愿降低主张标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自愿自2019年1月份起每月支付两原告450元生活费,自2019年7月1日起三被告均担两原告医疗费中不可报销部分。 法官寄语: 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厚待老人已是全社会的共识,更是为人子女的基本责任。法律规定,赡养、扶助父母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作为子女,应当对年迈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并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作为子女,应当心怀感恩,不能因为不理解、误会、经济收入困难等理由不履行赡养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