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苏ICP备05086090号 苏公网安备 32068402000000号 地址:南通市海门区嘉陵江路999号 邮编:226100 电话:0513-80781077 技术支持:江苏连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您是第 位访问者 |
“十边地”引发的纠纷 | ||||
| ||||
| ||||
近日华东地区开启了高温模式,让人犹忆傍晚在树下摇着蒲扇乘凉的童年时光。近日,海门凤凰村的陈某却为了一棵银杏树而将邻居告上了海门法院。 陈某与周某系隔沟而居的邻居,事情还要从十年前说起。周某在十年前在房前屋后种植了一些绿化植物,其中两棵银杏树分别种植在民沟东西两侧。都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时光荏苒,两棵银杏树日渐成才,高大挺拔,夏日绿荫,为乡间增添了风景。草木无边,但却对陈某房屋通风采光构成了影响,而两棵大树还引来了许多害虫,导致陈某生活受到了很大影响,陈某又认为西侧一棵银杏树种植在自己的宅边及承包地边上,侵害了土地使用权,故起诉到法院,要求周某移除两棵银杏树,赔偿多年清扫庭院落叶的费用500元。而周某则认为,两棵银杏树都种植在民沟边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并非原告承包地。 承办法官经现场实地勘验、丈量,调取村集体土地二轮承包面积变动核实表及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并走访村委会工作人员及当地居民,查明两棵银杏树所种植土地并不载明于陈某或周某承包地、宅基地使用权证上,但该民沟东西两侧道路两边的土地确系两户的承包经营土地范围,而银杏树高度均已超过陈某房屋高度,西侧树木距陈某住宅有 周某所种植的两棵银杏树,均不在双方承包经营土地范围内,其中沟西侧一棵距离陈某场地近4米,距其楼房主体约9米,且该树种植在前,陈某东侧平房新建在后,在诉讼中,经法官释明法律规定。 周某自觉已将该树向西方向生长的树枝全部砍除,并将两棵树木的高度予以修剪,降低至陈某房屋高度以下;从该两棵银杏树的树木特点、树枝现状以及与住宅的距离等因素综合分析,对陈某通风采光以及通行并不会产生不便影响,即便因季节变化、树木枝叶繁茂所导致影响亦不足以达到有碍正常生活程度。 陈某要求砍除两棵银杏树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海门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陈某要求周某移除银杏树的诉请。 【法官说法】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而本案涉及两棵树木所种植的土地并不在农户承包土地或宅基地范围内,而是属于民间所称的“十边地”。本案陈某认为争议土地属于其大田所附的“十边地”,故认为周某侵犯了其土地使用的权利。 而“十边地”并无法律规定,其一般指集体不便经营的零星土地,通常为宅边、路边、场边、田边、渠边、河边、塘边、林边、坟边、山边等大田地块以外的零碎小地块,或是坡脚河沿的少量未开垦的土地,一般由当地居民按照历史风俗习惯处理或由村组集体安排管理,属于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但双方及其他村民对沟边土地形成的历史上的管理惯例或耕种现状,并不能作为认定土地使用权归属的依据,而应当根据二轮土地承包情况予以确定;根据双方土地二轮承包面积变动情况核实表、当地村委会出具情况说明及当事人陈述,可以确定案争土地均非原、被告承包经营土地,而是集体土地,其具体管理人员及使用方式应由村集体决议,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占该土地并赔偿损失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