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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首例拉拽驾驶员方向盘案犯当庭获刑三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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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男,47岁,安徽省人,小学三年级文化。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搭乘了盐城至海门的长途客车,当车行驶至海门市三星镇加油站西侧时,被告人李某某要求提前下车,司机王某某向其解释按规定不能中途停车并上下客。李某某试图去踩刹车,被驾驶员挡开。乘客和他老婆都劝他回到座位上未果。李某某又挤到汽车操控台前挡住驾驶员的视线,随后用手拉拽正在驾驶车辆的王某某的双手,试图控制方向盘,王某某依经验减速后靠边紧急将车辆停下。案发时,长途客车内有乘客21名。司机报警后,李某某在现场被抓。 海门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从宽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114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承办人、海门法院刑庭副庭长单菊英点评: 被告人李某某拉拽正在公路上行驶的客运汽车驾驶人员的方向盘,不仅严重威胁车辆驾乘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还严重威胁公共交通安全,很容易造成严重危害后果。2018年发生在重庆万州一女乘客抢夺公交车汽车方向盘,造成公交车坠江车上多人死亡事件大家还记忆犹新。这件事情本以为对全国公共汽车乘客一个教训,但恰恰是有的乘客还是要以身试法,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这种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114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019年1月,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对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殴打、拉拽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及驾驶人员的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