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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法院调解解除一事实收养纠纷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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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是指未办理一定法律手续,而具有收养的实质内容所形成的收养关系。收养关系确立直接关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权利、义务,《收养法》并不承认事实收养关系,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这是否意味着1992年《收养法》施行之后便不存在事实收养关系?近日,海门法院审理了一起解除事实收养关系纠纷的案件。 海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当按收养关系对待”,即我国在一定期限内承认事实收养关系。1992年施行的《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即此时登记成立收养关系的情形只包括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情形,并非所有的收养关系均需登记。 该案虽然两女儿被收养的时间在1992年《收养法》颁布之后,但却是在1998年《收养法》修订要求必须登记之前,所以原被告间的事实收养关系存在。后双方均同意解除,法院调解解除了双方收养关系。 法官后语: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但法律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被修正和更改。法官在适用该原则时不能仅仅看法律条文本身,还需要审查被适用法律或法条的变更情况,找出适用的确切时间节点。(文中姓名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