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苏ICP备05086090号 苏公网安备 32068402000000号 地址:南通市海门区嘉陵江路999号 邮编:226100 电话:0513-80781077 技术支持:江苏连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您是第 位访问者 |
单位无理调岗造成劳动者辞职,法院这样判 | ||||
| ||||
| ||||
近日,海门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黄某系某机械公司的职工。2018年7月,公司向黄某发出调岗通知书,载明:因原工作岗位取消,经考虑调黄某到总装车间岗位工作,工资参照新岗位的标准。后黄某因对新工资标准存有异议而未到新岗位报到,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调职应具有合理性,如违反合理性,则调职行为无效。如果因此造成劳动者辞职的,则应当视为“推定解雇”,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公司将黄某调入其他的生产线,导致黄某的劳动报酬降低,公司的调职行为违反了合理性,应认定为无效。因公司的调职行为造成黄某因此辞职,公司应当向黄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根据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行使调职权的,应当受到权利不得滥用的限制。所做调职决定须具有经营上的必要性、工作岗位变动的合理性、劳动强度及劳动报酬基本相当等因素,如需降低报酬或减少福利待遇,应当具有合理的理由。否则,造成劳动者辞职的,则应当视为“推定解雇”,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调岗后的工资标准未作出合理解释,未能充分证明其调岗的合理性,造成劳动者辞职,故法院认定“推定解雇”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