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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法检两长共同出庭审理一起受贿案——被告人受贿300余万元、造成国家损失1000余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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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某于2014年9月至2016年10月,利用受政府批准担任金信担保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之便,在审批、办理企业贷款担保等事顶中,为南通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提供帮助,收受相关公司人员所送款物共计价值266余万元。 被告人沈某某于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利用担任海门市中小企业应急互助基金协会秘书长的职务之便,在审批办理互助协会借款业务等事项中,为某纺织公司、某机械公司等企业提供帮助,收受相关公司人员钱款共计60万元。 被告人沈某某在受政府委派担任金信担保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期间,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海门市金信担保有限公司业务操作规程》等进行审批,为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南通某机电有限公司、南通某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某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造成金信担保公司经济损失1023余万元。 被告人沈某某因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被监委会留置,期间主动供述了未被掌握的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认罚,愿意退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数额巨大;身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数额较大;身为国有公司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刑法,根据被告人沈某某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法院将择日宣判。 法官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