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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目的解释方法谈新型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司法认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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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假期期间,朋友圈有代人吆喝卖螃蟹的信息,且价格低廉。问其来源,曰饭店因新型肺炎疫情影响客人大规模取消年夜饭订餐而放弃订货。供货商作为供货合同的当事人,酒店作为供货合同和餐饮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均承担着相应的损失。这些损失自行承担似乎成为我们默认的共识,而其法理依据笔者认为有必要探讨。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亦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虽然“且”与“并”一字之差,但在法律逻辑学中含义相同。不可抗力是指三个“不能”(预见、避免、克服)的客观情况。三个“不能”的表述简洁且抽象,在适用于个案时应进行相应的法律解释。在文义解释不能有效应用的提前下,有学者曾统计《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指导性案例,采用目的解释的案例是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案例之和的三分之二以上。(参见孙光宁:《法律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中的运用及其完善》,《中国法学》2018年第1期) 德国目的法学派创始人耶林曾强调:法律解释,必先了解法律究竟欲实现何种目的,以此为解释之出发点,始能得其要领。(参见刘国:《目的解释之真谛——目的解释方法中的“目的”辨考》,载《浙江社会科学》2012年1月)作为法律解释方法体系中的重要内容的目的解释,又称论理解释,是从法律规范的目的出发,阐释模糊或者冲突规范的含义。对新型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进行解释,也应从上述具体的法律规范出发。 目的解释包括主观目的解释和客观目的解释,两者辩证统一:既可从规范文本、数易之稿、有权机关的解释等角度探求立法者通过法条意图表达的主观目的,亦可通过当下时代使命的彰显和国情社情的实际,来探求法律条文应当具备的客观目的,以确定法律规范在当下司法语境中的标准意义。在合同法律关系中,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不让法律关系的主体承担三个“不能”的客观事件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反之既对承担责任者过于苛责,也无法起到承担责任所意图达到的法的预防功能。疫情的爆发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尚莫衷一是,如在“非典”疫情横行的2003年,有学者曾亮明观点:“非典”疫情应定性为不可抗力;(参见白丽云:《略论“非典”疫情的不可抗力性》,载《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12月)也有司法从业者旗帜鲜明:SARS并非不可抗力,应属情势变更。(参见高洪斌:《SARS并非不可抗力——兼论情势变更原则》,载《法律适用》200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笔者认为,从目的解释的视角,司法应当自觉维护党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高效性和权威性,凸显法的秩序价值,让全国业已形成的全面动员、全面部署、全面防控的局面稳定、持续。因此,当十七年后疫情卷土重来之际,上述“一元论二分法”的认识已需重新审视: 一、三个“不能”的承担主体是合同当事方,而非一般民事主体。 在合同案件中,判断肺炎疫情是否达到三个“不能”程度型的主体是合同双方,而不是其他主体。科技的发展已达到甚至地震都可以得到某种程度的预警、预见,网上有消息称去年四川长宁6.0级地震,成都就提前61秒收到预警。即使科学家、政府管理部门,相对于具体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较早的预见疫情,只要合同当事方对新型肺炎疫情达到三个“不能”的程度,就应当认定新型肺炎疫情对于特定合同的履行构成了不可抗力。 二、三个“不能”的认定时机是义务成立之时,而非违约发生之际。 不可抗力的后果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因此认定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应当与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相关联。在合同案件中,不可抗力属于属于能够引起特定法律后果(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责任)的法律事实,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障碍。新型肺炎疫情是否构成特定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关键看债务人在合同成立时,能否达到对债务应当履行时(债务满足约定的履行期限、条件时)的疫情状态有三个“不能”的程度。如果其在合同成立时尚未达到债务应当履行时三个“不能”的程度的疫情状态,则疫情构成该债务履行的不可抗力。 三、三个“不能”的认定仍需进行举证,而非“众所周知的事实”。 2019年12月25日公布的新《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列举了七种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便是其中一类。疫情的严重性这民众看来确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作为人为法律事件对合同履行不能(包括全部履行不能、部分履行不能、迟延履行)的影响构成不可抗力仍需由履行不能的一方当事人举证。具体举证路径有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本次疫情发出有影响合同履行的相关公告,如南通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4日发布的《全民参与疫情防控十二项措施》即有非生活必需公共场所一律关闭、“红事”停办等命令性内容,以及因疫情防控需要进行的交通管制、道路阻断等足以导致合同履行不能之证据。 回到文章开头的生活事实,如果“上价值”至法律事实的话,笔者认为应当如此这般: 新型肺炎的产生至疫情的蔓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新型肺炎发生一般认为是在去年12月武汉市陆续出现了多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肺炎患者。一方面,就餐饮服务合同而言,众所周知,年夜饭需提前预定,如顾客在12月份预订年夜饭,合同履行则为2020年1月24日,即使在各种渠道已获知武汉有新型肺炎病情的发生,对于疫情传播和扩散的惊人程度,不排除一些专业研究人员可以预见并能够提出相应对策,但对于作为合同的主体的顾客和酒店显然是不能“预见、避免、克服”的。当12月份顾客和酒店的要约和承诺完成之际,合同便已成立,双方的义务便已确定。此时便是双方是否具备三个“不能”的认定时机,而非那个比往年冷清许多的除夕夜。因此认定疫情对该餐饮服务合同的履行构成不可抗力。另一方面,就供货合同而言,因螃蟹等生鲜存放成本高,酒店预定和使用期间往往间隔很短。如在2020年1月23日酒店与供货商约定螃蟹的供应,而不可忽视的一个事实是在22日晚武汉市已发布通告:23日10时起,全市城市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暂停运营;机场、火车站离汉通道暂时关闭,即我们俗称的“封城”,且交通运输部启动II级应急响应。如此的铁腕举措所传达的信息应使供货合同的双方,对疫情的扩展和蔓延起码是可以预见的,因此不能简单认定疫情对该供货合同的履行构成不可抗力。 (王赟 张敦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