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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干警学法典|刍议价值观中诚信准则与《民法典》中诚信原则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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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有言:“法的准则是:诚实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这是在高度强调权利的市民社会,先哲对个人权利行使划出的边界。而1800年后,这句呐喊仍能振聋发聩,震古烁今。 一、核心价值观走入法治视野 (一)微观视角:一起生命权纠纷引发的热议 2018年9月3日,田九菊与杨帆生命权纠纷一案的再审以“驳回田九菊的再审申请”落锤,这也意味着从2017年5月2日事发长达16个月的河南郑州“电梯劝烟猝死案”在法律层面宣告落幕。在审裁定不仅确认了一审中杨帆因公平原则而承担补偿责任被改判“并无不当”;更确认了二审判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宗旨”的正确性。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中明确“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疑使该案成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典型案例。 (二)宏观视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步入民法领域 《民法典》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这样几个关键的时间节点:2015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2016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强调法律法规体现鲜明价值导向,社会主义法律法规直接影响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和自觉践行。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制定民法总则的目的写入该法,后被纳入此次表决通过的《民法典》。 二、价值观中诚信准则与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关系之辩 诚信价值观的树立和弘扬需要法治化保驾护航。具体到民事司法领域,诚信的缺失会造成侵害对方的合法利益、破坏诉讼的基本秩序、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损害法院司法公信力等一系列危害。推进诚信建设,法治是手段、是武器、是载体,是为加强诚信价值观的约束性和权威性。 (一)价值观中的诚信准则:散发道德的暖光 二十四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述中,“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我国公民应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其中的诚信即诚实守信,它强调诚实劳动、信守承诺、诚恳待人。诚是人内在的德性,信则是诚的外在表现。一个人只有内心诚实,才会待人守信。 2、诚信在当下更应闪烁光芒。 (1)诚信建设是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需要。在社会财富增加,人民生活大幅提高后。近年来频繁发生的诚信缺失的公共事件,如近期的“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高铁霸座事件”,带来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全国法院系统2018年拘留失信被执行人50.6万人次,同比上升135.4%。只有及时改变这种诚信缺失的状况,树立诚信的良好社会风尚,人们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方能提升,社会方能安定团结。 (2)诚信建设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不以诚信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就是秩序混乱的市场经济。其结果是守信者承受损失,失信者不当得利,呈现“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发生。因此,我们必须建立市场经济所赖以发展的诚信制度与诚信基础,为培育诚信理念提供外部条件。 (二)民法中的诚信原则:道德法律化的利刃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此即民法的诚信原则。“诚信原则之作用力,世罕其匹,为一般条项之首位”,足见该原则在民法中的突出地位,甚至在债法中被称为“帝王原则”。诚信原则具有确立行为规则、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衡平、解释、降低交易费用和增进效率的功能。 诚信原则的适用对法官处理民事案件而言,在本质上属于法官应当从程序上和裁判结果上依诚实信用为之的自由裁量权。对法官体现三方面的要求:“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约束;对法官的自由心证进行约束;要坚持程序公正性原则,防止突袭裁判”。 (三)两者关系简述:价值观因民法有了温度,民法因价值观有了刚度 如前文所述,诚信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也是一项以道德为内核而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法律中的道德内容“是法律所体现的某种价值性倾向,体现了我们在社会生活中人们被视为是善,是美,是好的价值和道德的原则”。《民法典》第4-8条确立的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在它们背后支撑着的是人们对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的强烈的情感需求。 我对你以诚相待,当然也希望你同样坦荡真诚。但社会生活并非都是诗歌所描绘的“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瑶”的美好。维系这种美好,不仅需要道德的感化,还需要法律的强制。诚如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所言: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工作,用法治力量引导人民群众向上向善……健全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鼓励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违约。我们呼唤个人行为层面的诚信,但也需要道德法律化后将诚信变为更加坚实的维系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纽带。 三、小结:法治赋予价值观以灵魂 “法律制度从来不是规则的机械组合,而是借由价值凝聚而成的法律规范的体系化存在。”而不同的社会形态,这种价值的基础和标准往往不同。只有将社会大众共同追求、认可的价值准则融入法治建设,法律以符合国情的价值共识为支柱,才能为人们所信仰和遵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适时提出,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流价值观有了精炼的表达和明确的遵循,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有了一条核心的价值灵魂,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有了更好的指引和评价标准。 (王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