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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法院向一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的原告罚款5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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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戴某,本院在审理你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范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你虚假陈述“40天是护工护理”、“张某到我家里来照顾我的,在医院主要是张某照顾我的”,并提供以虚假填写税款申报单取得的8000元护理费发票作为证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戴某罚款5000元,限于2020年7月20日前交纳。”近日,海门法院三厂法庭副庭长孙建玉在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中发现原告虚假陈述,庭后向其送达处罚决定书。 2018年11月28日,原告戴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住院治疗后,于2020年4月13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肇事司机范某及保险公司赔偿相关损失,其中护理费主张15328元,并以护理人员张某的名义开具一张8000元护理费增值税发票。因被告对原告戴某护理事实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承办法官庭后前往护理人员张某家中及海门市海门高新区综合治税管理中心走访调查。 综合治税管理中心负责人告知承办法官,该单位只是在形式上审查是否符合开票规定,对于具体的金额是否属实该单位不审查,开多少金额相应交多少税款就可以的。 张某陈述其并未在原告戴某住院、出院修养期间作为护工护理,他只是戴某同病房病人的护理人员,偶尔帮其搭一把手,该增值税发票税款申报单上张某的签名也并非张某本人所签,张某对税款申报事项并不知晓。 承办法官以上述调查事实为依据,未支持原告8000元的护理费,并在第二次开庭时对该案件当庭宣判。庭后,承办法官与原告戴某进行谈话,再次向其询问护理事实、告知其法院调查结果,并向其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但原告坚持称张某护理40天,故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承办法院对戴某开具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5000元。 法官点评: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作为伤者主张损失,是正当的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但是也经常出现有些原告为获取更多的利益,伪造误工、护理等材料,甚至提供莫须有的单位、同事等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给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增加了不少困扰,这不仅仅是无视法律规定、扰乱司法秩序,同时徒增法官调查取证的工作量、浪费了司法资源。海门法院坚决严惩这类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的行为,该案例中孙建玉法官开出的处罚书就是告知所有想利用法律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当事人: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是应当受人敬仰的,即使是事故受害者也只能在合法范围内获得法院支持,投机取巧、钻法律空子获取利益的行为绝不会得到支持! (舒天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