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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来了:给“诚信但不幸的人”一次机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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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门法院被江苏高院确定为“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法院。以此为契机,海门法院正式启动试点“个人破产”案件审理相关工作。 所谓“个人破产”,是指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个人,经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由法院裁定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对其剩余债务进行豁免的制度安排。个人破产试点工作正是期望以地方先试先行经验,为诚信但遭遇经营风险的市场主体、个人创业者,在创业失败后提供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以最大程度鼓励和保护个人创业者的经营信心,最大程度、更为高效的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日前,该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地方实际,拟出台《个人破产案件审理办法》,以期进一步完善个人破产案件操作规则,推进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程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