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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施工未设置警示标志,法院判决施工单位赔偿伤者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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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门法院审结一起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黄某因路面施工坑洼跌倒受伤,遂起诉某镇政府、某市政工程公司要求赔偿。审理后,法院判决某市政工程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某镇政府不承担责任。 2016年4月,某市政工程公司承接了被告某镇政府发包的拆坝建涵工程,5月30日在案涉事故路段进行施工。当晚20时30分,黄某酒后驾驶无证摩托车行驶至该路段,因地面凹陷跌倒致伤,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黄某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多发性软组织伤。黄某于事故发生后第二天报警,当地交警部门经询问调查、现场勘查、车辆勘验等取证工作,查明事发凹陷路段处无警示标志、地面凹陷最大处低于地面15厘米等情况。 海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市政工程公司作为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没有在施工的凹陷路段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采取适当安全措施,造成黄某驾驶摩托车经过该凹陷路段跌倒致伤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黄某酒后且驾驶无证摩托车上路,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其酒后驾驶存在对致伤后果扩大的因素,应当适当减轻被告市政工程公司的赔偿责任。被告某镇政府虽是事发道路的管理人,但在施工期间该段路的道路安全责任,应由被告市政工程公司作为施工人依法承担,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海门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被告市政工程公司提起上诉,日前,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市政工程公司没有在施工的凹陷路段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采取适当安全措施,造成黄某摔倒受伤,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案中,黄某酒后且驾驶无证摩托车上路,酒后驾驶行为对其受伤亦有影响因素,因此,可依法适当减轻被告某市政工程公司的赔偿责任。(唐子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