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苏ICP备05086090号 苏公网安备 32068402000000号 地址:南通市海门区嘉陵江路999号 邮编:226100 电话:0513-80781077 技术支持:江苏连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您是第 位访问者 |
两公司恶意串通转移财产?法院说:不! | ||||
| ||||
| ||||
海门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海门公司)发现欠付其工程款的南通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南通公司),不仅迟迟不履行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并将其名下的5套房产卖给了关联公司镇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镇江公司)。海门公司遂起诉至海门法院,要求确认两被告南通公司和镇江公司签订的5套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撤销房屋的网签手续。 近日,海门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两被告公司签订的5套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海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南通公司与镇江公司在签订案涉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其法定代表人均为袁某某。因此,可以认定在订立上述合同过程中,镇江公司对南通公司对外债权债务以及经营情况是清楚的,对包括欠付海门公司巨额工程款的事实也是明知的。南通公司在法院保全措施实施前,迅速与镇江公司达成合意,将5套房屋出售并办理网签手续。而镇江公司在明知南通公司欠付海门公司工程款的情形下,仍与之订立合同且未支付对价。上述事实足以证明买卖双方均存在主观恶意,属恶意串通,足以损害海门公司利益,故房屋买卖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至于海门公司请求撤销案涉5套房屋的网签手续,非法院审查范围,依法不予理涉。 (唐子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