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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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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684执清1号 2020年12月3日,本院根据债务人沈刚(男,1962年9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5196209252674,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状元路28号)、沈芳(女,1964年12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5196412062665,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中村8组)的申请,分别裁定受理沈刚、沈芳个人债务清理案,并于同日裁定将两案合并审理。根据本院《诚信个人债务人重生程序暂行办法》规定,本案被确定为简易案件,由案件办理合议庭履行接受债权申报、制作债权清册、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等管理人职责。沈刚、沈芳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2月20日前向合议庭(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嘉陵江路999号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人:王卫国,电话:13813774130\0513-80781107)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12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召开,请各位债权人准时参加。 沈刚、沈芳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案件办理合议庭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沈刚、沈芳亦应配合合议庭进行债务清理,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