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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僵局到破局——海门法院审理南通地区首例个债清理案背后的故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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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沈某夫妻二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在海门法院顺利办结,属南通市首例。 年近花甲、月入6000、负债200万……原本,这是一个无解的僵局,更是一个普通家庭无法承受之重。深陷负债泥沼的沈某夫妇清楚的记得,这是他们变卖住房,四处漂泊的第5个年头。债台高筑,亲友反目,有家难回,小孙子今年已经6岁,而沈某却只在他出生的时候见过一面。经历了大半辈子风雨的沈某却在花甲之年多次产生了了却余生的念头。 “王法官,听说海门法院在做个人破产的试点工作,您看我符合条件么?”2020年11月的一天,债务人沈某找到了海门法院执行局王法官,这是他重燃生活希望的最后一站。王法官在了解情况后,立即向本院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专门合议庭汇报了沈某的涉案情况。合议庭根据前期搭建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框架,迅速展开案件排查、资产摸底、意见征询、品行调查等前期准备工作。据查,沈某的情况符合海门法院对“诚信但不幸”的债务人进行债务集中清理,帮助其“重获新生”的程序规定,合议庭决定对沈某个债清理案正式立案受理。在案件排查中,合议庭还注意到,沈某所涉的16件案件中,其配偶沈某芳同时作为共同债务人的有8件,但沈某芳名下并没有可供执行的资产,也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在对外经济关系中也完全依赖于沈某。合议庭在充分考量后,决定将沈某的妻子沈某芳一并纳入个债清理程序,帮助其家庭真正从负债的深渊中走出。 海门法院在受理沈某夫妻个人债务清理案后,分别在海门日报、海门法院官网、南通法院诉讼服务网等平台刊登公告,及时公示案件受理情况及债权申报信息。同时,合议庭也在法院内网系统中同步查询梳理债务人所涉案件情况。经查,沈某夫妻除了在海门法院有在执和在审案件外,在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还有两件执行终本案件,债权人分别为两家银行。 “既然是对个人债务进行集中清理,那就不能丢下一个债权人。”合议庭意见一致,态度坚决。为了对债务人所涉案件进行集中有效处理,也为了保证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海门法院立即向南通中院请示将崇川法院涉及的两件执行终本案件移送至海门法院合并处理。南通中院积极支持海门法院请求,第一时间将两案指定移送海门法院合并处理。至此,沈某夫妻个人债务清理案的全部债权人均有效参与到清理程序中来,债权人在最大程度上获得了公平受偿。 海门法院在试点该项工作以来,积极探索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目的意义和工作方法,尝试通过该程序实现“个人执行不能案件的有序退出、诚信个人债务人的信用恢复以及债权人权益保护最大化”的三重效果。为了减轻债务人的经济负担,实现债权人权益最大化,海门法院不仅免除了该类案件的诉讼费用,还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设计上将该类案件进行了繁简分类,将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简单、金额不大、债权人意见分歧较小的案件,确定为简单案件。对于简单案件,该院打破程序设计常规,不设“管理人角色”,由合议庭和执行局终本案件管理组承担债权申报登记、和解方案谈判、清偿方案制定和清偿方案执行监督等管理人职责,减少债务人经济支出、扩大债权人受偿比例、提高简易个债清理案件处理效率,获得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一致好评。 法官说法: 实践中,以夫妻双方或父母子女为单位的家庭成员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情况较为多发。该案中,将沈某夫妇共同作为个债清理的对象,并采取合并审理的程序处理,为实践中常见的家庭捆绑式负债提供了解决思路。 将债务人所涉案件合并管辖,让个债清理案件走出辖区限制,既是个债清理程序的应有之义,也是进一步拓展个债清理程序适用范围的必由之路。 对于债权债务关系较为简单的个债清理案件,海门法院首次尝试由合议庭和执行局终本案件管理组来替代管理人履职。既为债务人节约了有限的资金,扩大了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同时,借助强大的执行查控系统也能更加有效的监管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为后期债务人按期履行清偿方案提供保障。无管理人参与的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是首次尝试,希望该模式能为个债清理程序的推广应用提供参考。(程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