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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廉洁自律 提升法治素养——海门组织公职人员观摩海门法院一受贿案庭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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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海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陆某某受贿一案。海门区人大、纪委监委、财政局、司法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建中心等单位公职人员代表及该院干警共250多人旁听了庭审,接受警示教育。 被告人陆某某于2006年至2018年期间,利用担任海门市建设局(后改名为海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海门市规划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海门某铝塑门窗公司、海门某置业公司、南通某房地产公司等在介绍承揽工程、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证、调整容积率等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索要、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63万元。 海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根据被告人陆某某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陆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币3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63万元。 (海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