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长期以来,海门法院牢牢树立“调研是更高层次的审判”理念,充分发挥司法研究职能作用,不断提升干警理论研究水平和履职办案能力,涌现出了一批精品论文。即日起,海门法院公众号开设专栏,定期展播本院优秀论文。
作者简介
舒天予
舒天予,女,1991年9月生,汉族,南通海门人,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任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副主任。2024年,其撰写的《法官前见对审理涉家暴案件的影响与消减》获南通市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二等奖,《婚约财产纠纷的类型化裁判规则和法律适用研究问题》获江苏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优秀奖,《从“法律适用”到“法治治理”: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迭代升级》获江苏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年会论文三等奖。
论文全文
摘要:法治人才培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法学教育理念应随着国家法治建设战略顺势而变。当前,国家对法治人才提出了更高、更多元的要求,法学教育理念有必要在“法律适用型”人才培养的基础上,迭代升级到“法治治理型”人才培养,建立起能满足多种社会实践场景、角色、环节需求的全新教学机制。为此,应着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法学教育核心内容;全面扩充学科知识容量,推进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交叉融合;着力拓宽法学实践教学场域,提升学生在各种社会治理角色、环节中利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全面培养“法治人才”的治理能力。
关键词:法治人才培养 法律适用型 法治治理型
“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的目的,不仅仅是在确立法学基础理念、法学入门教育、树立法学意识等方面进行知识传授,更要提高学生把“纸面上的法律”变为“头脑中的法律”,再落实为“行动中的法律”的能力,以适应多样化的法律职业要求,并随着法治所要规整的主体、行为、问题等因素构成的场域变化,变换不同的角色和剧本。本文认为,新时代法学教育理念应在“法律适用型”基础上,迭代升级到“法治治理型”人才培养,以满足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纵深推进。因此,教育制度的设计要相应地塑造形成多样化、差异化的实践模式,并随着法治实践的时代更迭因时而变。
一、法学本科专业实践主流模式的定位和反思
早在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专门强调:“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即“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要“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事务技能培养,以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这些权威文件表明我国对法律人才的培养从法学通识教育提升至法学实践教育,但随着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要求不断提升,上述文件提出的实践教育也逐渐出现了一些局限性。
总体而言,当下法学的特性是以实用性为根本指向、以服务司法实践为根本目的的。 与此相随的专业实践,本文称之为“法律适用”型专业实践,因为其最显著的特点是:作为实习基地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主要功能是“法律适用”;法律诊所则是围绕真实案件,在执业律师指导下,“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法律“处方”,是对法律适用的仿真实操。所谓法律适用,通常被认为是法律适用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将一般性法律应用于个别性的涉法事实的判断。 法律规范适用的实质是“个案判断”,其特点一是“依法性”,即 适用机关受法的拘束,须将既定的有效法律规范作为判断根据;二是“具体性”,法律适用是“将有效的法适用于他们所面临的问题或者纠纷”,而非抽象法规范的创制。法律适用型教育模式的主要目的是提升学生的“法律适用技能”。例如,《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卓越法学教育计划的若干意见》指出:“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将法学专业实践相对集中在“法律适用”上,本身是无可厚非的。从法学学科本身看,大量的法科学生将来要进入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谋求职业前途,与法教义学直接关联的法律适用技能自然是法律职业人安身立命之所在。显然,这种“法律适用”能力依旧是法治人才必备的,但不能仅仅限于此,具体看,这种“法律适用型”教育理念的局限性体现在:
首先,从其包含的法律思维看,在法律适用目的下,适用者的任务主要在于实现立法者所制定的既定规则。由于立法往往存在滞后性,因此在实践中,法律规则可能是空缺的,或者需要适用者创新性地解释法律。在此情况下,适用者的任务首先是寻找可资依据的规则,并且必须担负起论证新规则的实体合理性的职责,同时,还必须充分考虑新规则能否妥善地处理个案中复杂利益纠葛,充分评估规则及其处理结果可能引起的社会连锁反应,这些都是法律适用教育模式难以提供足够的知识和能力的。
其次,从实践模式所考量的社会因素看,法律适用往往局限在法律规范所设定的各方法律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格局中,政治、文化、经济、历史、社会以外的因素,当且仅当被法律能加以吸纳之时,才能成为法教义学的反思对象。若法治的宗旨定位于“良法善治”,则单纯规则适用未必能达成前述结果,因为“善治”作为治理状态,源自治理规范、治理资源和治理行为等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而规范仅仅是其中的一个因素而已。这需要适用者具备开阔的视野,妥善处理法律虽未规定但可能影响处理结果的相关事实和利益诉求。
最后,从实践模式所容纳的法治运行环节看,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构成了法治运行的四大环节,而法律适用模式主要覆盖后面三个环节,无法为立法提供足够支撑。事实上,即使在司法和执法等环节,也存在准立法性质的规则生成和评价等功能性活动,而人们守法也主要出于法治信仰、激励约束机制等理由。法律适用模式既难以涵盖法治运行的全部环节,也难以覆盖法治人才培养所需要的全面素养。
这些评价并非否定当前主流的法学教育实践模式,而在于提醒我们应恰当地评价法律适用实践模式的积极功能和可能存在的局限。事实上,法律适用模式也在模式内部发展出许多技术来回应规则与事实之间的复杂动态关系。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社会结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面临着急剧变迁和转型,促使我们更为深刻地思考法学实践模式的转型升级,适度地走出法律适用模式,探索新的专业实践模式。
二、新时代确立“法治治理”型专业实践模式的依据
本文所提“法治治理型”教育理念是指:以实现良法善治为目的,以法治与治理的规范性关系和事实性关系为路径,以法政策学、公共治理和规范适用等主要知识为依托,以规则拟定、公共治理和治理效果评价为基本内容的实践模式。法学教育对法治建设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作用。法学教育应当服膺国家法治事业,法学专业实践应当服务于法学教育。这一逻辑链条要求我们必须站在国家法治建设和法治人才培养的顶层高度,全面审视和规划法学教育体系。
(一)新时代“良法善治”法治观与“法治人才”培养新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实现了从“社会主义法制” 到“依法治国”再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飞跃。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法治与国家治理息息相关。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命题,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2014年,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重大理论命题 ,该命题也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做出部署,重点围绕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等方面给,提出了法治领域改革任务要求。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法治与国家治理这对范畴的系列重要论述,深刻揭示出二者之间息息相关的内在逻辑以及法治对于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意义。其中可见,对国家对法治人才的需求也早已超出了以法律适用为主的执法司法人才,具备社会治理能力的复合型法治人才也同样重要。
法治与国家治理的内在联结,集中反映在我们形成了以“良法善治”为基本内涵的现代法治的核心要义。在一般意义上,法治通常被理解为“规则之治”或者“良法之治”,但是这里的“治”主要是“管治”之“治”,含义重点在于既有规则的实施实现,即法律适用。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国家现代化和国家治理的全局和战略角度审视法治,提出了法治的“良法善治”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高度凝练地深刻阐明了现代法治与国家治理的基本关系,标志着我国国家治理理念的重大飞 跃和法治发展模式的重大转型,即从人治转向法治、从作为形式法治的“依法而治”走向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融合的“良法善治”。“良法善治”法治观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法制阶段,对于法制的地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作出明确规定,即确立起法律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重点是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党的十五大之后,我们进入“社会主义法治”阶段,在规则之治的基础上确立“良法之治”,改变了以往仅重视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观念,转而重视法律精神。这两种对于法制或法治的理解和实践都主要停留在法和法律对于行为的限制和规控的意义上,总体上是一种相对消极的法治观,法和法律之于国家治理的积极意义则没有充分地纳入其中。
根据“良法善治”法治观,法治应当超越一般意义上的规则之治的秩序规整功能,法治与国家治理的内在逻辑联结,也并非仅指发挥法治对于国家治理的保障作用,其实质是将我国国家治理的基本制度、价值理念、核心机制、规范系统和运作逻辑注入法治运行体系中,与法治本身具有的秩序、公正、人权等基本价值和规范运行逻辑相互交叠,彼此渗透,以形成国家治理现代化更宏大的制度系统和能力结构。由此,法治始能真正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发挥其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在微观层面,“良法善治”法治观对于法治工作的开展,包括我们对于法治运行体制机制的设计,也设定了政治性、系统性和动态性等要求,不断提升法治的“能治”的效能。其一,法治工作的政治性。法治作为规则之治,在相对于人治的意义上,当然具有更高的治理效能,但是真正要迈向法治强国,形式意义的法治是不够的,需要融入更多的实质意义的法治内涵。法治工作既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据此,我国法治工作必须嵌入以党的领导为核心特质的政治体制和机制中。
其二,法治工作的系统性。习近平法治思想包含丰富深刻的系统思维方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法治工作的系统性要求注重发挥社会治理各子系统的主体、规范和机制的协同治理效应。系统性首先体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工作布局。此外,法律系统作为社会系统这一复合体系的子系统,既必须与经济、政治、道德、文化等子系统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也必须与其他子系统相辅相成,才能相得益彰。
其三,法治工作的动态性。规则之治和良法之治旨在实现法律,故法治运行的着力点一在完备立法,二在强化法的遵守。“良法善治”法治观则以善治为其目的,故须在法治规范性的基础上,深入到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整体运行链条,深入到规则之治背后的治理机制和规则的治理效果,并从条件因果、激励约束、社会效果等角度来构建、评价规范及其运行。
法学教育必须“跟上时代发展,体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要求”。顺应“良法善治” 法治观,中 央对法学人才的称呼,也从“法律人才”升级为“法治人才”, 深刻揭示了中央对新时代法学人才培养的新理念新要求。本文前面所列的权威文件对于法科学生的称呼,以“法律人才”表达。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 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的目标要求。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做好法治人才培养工作》中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法治人才培养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强调“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 法,都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2018年 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会议上提出“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此后,《教育部 中央政法委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教高〔2018〕6号)提出,“构建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做强一流法学专业,培育一流法治人才,为全面推进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智力保障”。《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2021版)》将法学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指向“具备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 正司法、高效高质量法律服务能力与创新创业能力,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熟悉国际规则的复合型、应用型、创新型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与“法律人才”相比,“法治人才”培养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在职业涵盖面上,法律人才主要面向司法职业人才,其典范即为法官或律师。人才法治则服务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培养面向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等全域的治理人才。二是在能力维度,法律人才的能力集中在法律适用能力,而法治人才要求的能力更高,更加具有复合性,包括依法执政能力、科学立法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公正司法能力和高效高 质量法律服务能力与创新创业能力。
(二)新文科建设之于法学人才培养的新导向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方面任务 之繁重前所未有,我们面临的风险挑战之严峻前所未有”,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破解的根本之策仍是“法治”。法治是国家治理最基本、最有效的形式,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能有效应对重大风险,解决重大矛盾。转型社会最大的特点是不确定性和未来的变革性,在社会多元化的条件下,亟须寻求和凝聚社会共识。此种社会常态及其治理要求使得源自传统简单静态社会的以“法律适用”为核心的法治模式必定遭遇危机和挑战,因为法律适用的核心路径是既定规范的解释,并通过涵摄方法来规制已发生之事件。当面对未来之新事物时,在缺乏由既定规范所支撑的共识达成之前,适用模式则无法从容应对,难免捉襟见肘。为此,必须走出以规则为中心的法治思维,迈向以良法善治为核心要义的法治思维,以多元开放的法治机制,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共识,以协同治理的法治体制,最大限度集聚治理力量,发挥整体治理效应。新文科建设正是源自当下社会之巨大变革,正如2020年《新文科建设宣言》所指出的:“文科教育融合发展需要新文科。新科技和产业革命浪潮奔腾而至,社会问题日益综合化复杂化,应对新变化、解决复杂问题亟需跨学科专业的知识整合,推动融合发展是新文科建设的必然选择。”新文科建设下的新法学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与良法善治观存在高度的内在契合性。202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指出:“加快发展社会治理法学、科技法学、数字法学、气候法学、海洋法学等新兴学科。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加强纪检监察学、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推进法学和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统计学、管理学、人类学、 网络工程以及自然科学等学科交叉融合发展。”这一段文字精准规划了法学专业和学科的问题导向性、系统性、跨学科 性、社科性等特点,深刻揭示了法治与治理融合的总体趋势。在国家治理的大格局下,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法治的基本观念应当从“规则之治” “良法之治”走向“良法善治”,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应当从“法律人才”走向“法治人才”,法学教育机制应当从“法律适用模式”走向 “法治治理治理”模式。
三、法治治理型人才培养的初步构想
(一)向上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指出:“我们不能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而要做中国学术的创造者、世界学术的贡献者。”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提出,坚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阐释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概念、判断、范畴、理论的研究。法学基本范畴可谓是法学理论创新的“思想芯片”。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方面,我们与西方法学最大的差距就在于提炼对世界法学有普遍影响的原创性概念、范畴的能力不足。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要把“科学家精神”和“工匠精神”结合起来,打造既有深刻思想内容又有精湛结构的“思想芯片”。为此,一方面要做到理论融通,即要贯通马克思主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优秀法治文化,在遵循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的前提下,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兼容并蓄;另一方面,要对历史和当下的中国法治实践予以归纳提炼,推出具有独创性的研究成果。进而,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具体的法学专业相结合,加快形成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二)向下强化多学科交叉融合
紧扣国家发展需求,以“新文科”建设为契机,着力于突破传统学科、旧有学科体系与研究范式的边界,面向中国社会改革实践,积极创造学科交叉融合新形态。打破思维定式,促进法学内部各学科间深度融合。必须率先打破传统部门法学的边界,推动法学学科的内部融合,从法理学、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等部门法交叉融合的角度大力发展问题导向、现实导向的领域法学,着力研究民行交叉、行刑交叉、民刑交 叉等关键问题,提高各法学二级学科之间的融贯程度。通过率先形塑体现交叉融合的法学二级和三级学科,整合性提升对现实社会问题的回应能力,从静态学科结构型法学培养模式向动态现实回应型法学涵育模式转变,为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的法律保障与规制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坚持开放包容一体,推动法学与其他学科的融合,广泛吸纳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管理 学、经济学、社会学、网络工程学、生物科学、数学等多学科参与,促成协同攻关。针对当前法学交叉学科建设不同程度存在的表面交叉容易、底层融合难等问题,坚持合作赋能,协同攻关,扎实推进共同问题领域下的知识互动。将技术层面、管理层面的外部相关学科知识嵌套入法学特有的知识体系、话语体系,更好发挥法学学科在参与治理层面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满足多元化复合型知识体系和人才培养需要。
(三)横向拓宽法学教育的应用场域
法律适用模式以真实案件办理为原型,其培养的核心专业能力主要是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案件事实确定和取证、法律推理等方面的技能和技巧。与此不同,法治治理模式直面生活世界,立足规范而又超越规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谋求问题本身的真正化解。法治治理型实践模式所聚焦的学生实践能力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第一,回归问题本身的能力。正如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指出的:“法律并无什么可得自我圆融自洽的存在,相反,其本质乃为人类生活本身。”不过,法概念和法体系的完备在相当程度上引导法律职业者走向形式主义的“割裂泥淖”。法治治理实践则期待完整地厘清案件事实和问题的来龙去脉,期待妥善照顾包括法律权益在内的各种正当诉求。为此,对社会问题的观察、调查和分析的能力,对各方利益主体的访谈及其真实诉求确定的能力,就成为法治治理型实践模式要着力培养的首要能力。
第二,法政策设计和评估的能力。法律适用是实施和实现既定法律规范,法治治理过程由于常常面临法律规范空缺,或者需要诉诸的政治规范、道德规范等规范不及法律规范来得具体明确,因此有必要进行法政策设计和评估。法政策的设计和评估是一项具有相当专业性的技术工作,需要通过专门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提升其专业能力。为此,需要通过实践,培养学生在法治的基本框架内,提升共识凝聚、利益整合、方案规划和决策评估等方面的能力。
第三,协同治理的能力。法律适用主要是运用法律自身具有的资源来化解法律争议。法治治理则在此基础上,谋求社会各子系统加入整体治理中。不过,各类子系统往往存在主体、规范和机制的固有特点和运作优势,未必能够有效“耦合”,甚至可能出现系统之间的“排异” 现象。为此,需要具备:一是法治评价能力,以法治标准来评价各个子系统的体制、规范和机制,对背离法治原则的部分限制其作用,使得各子系统在法治轨道上相互兼容;二是动员能力,有效激发政治、道德、社会组织等子系统的治理参与意愿;三是治理资源协同能力,通过主体、规范和机制的协同,发挥各系统治理优势,形成整体效应。这些能力要素,对于包括学生在内的个体而言,并非理论课堂的“耳提面命”所能增长,只有通过具体情境的实操训练,才能有所体悟和逐渐累积。
结语
法治治理型实践模式并非全盘否定法律适用型实践模式,而是在法律适用型实践模式基础上的补充完备和迭代升级。作为法律适用底色的法教义学,不但本身具有治理优势,而且是其他方法(比如法经济学)所要倚靠的基础方法 。当前,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加快推进,在法律适用型实践模式之外,构建法治治理型实践模式可谓势所必然,既正当其时,也有广阔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