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门法院审结原告杨某与被告某充气站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一案。该院依法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今年2月15日,原告杨某携带钢瓶至被告海门某充气站处充液化气,因原告系通州湾三余镇居民,携带的钢瓶亦非海门区域钢瓶,根据相关规定,被告拒绝为原告充气并告知其至所在辖区充气站充气。原告不同意被告的要求,并进入被告办公区域关门阻碍被告工作人员进入办公区域,被告工作人员阻止原告并试图打开办公区域门时,因门把手不光滑导致原告手部割伤。后双方报警,被告即将原告送至医院紧急处理,检查结果为“右手小指见一长约1.5厘米的伤口,深及皮下组织,流血,伤口轻度污染。”医院进行了处置并建议原告休息2周。被告垫付了原告全部医疗费用。后双方协商误工费等赔偿事宜,被告拒绝赔偿,原告即到法院诉讼。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原告不符合在被告处充气的身份,且未使用符合要求的气罐,被告有权拒绝为原告提供充气服务。被告对此向原告进行了告知和耐心解释,原告未通过合法方式提出异议、反映诉求,反而强行进入被告办公区域采用紧握门把手方式阻止被告工作人员进入办公区域,因办公区域内侧门把手不光滑导致自身手部被划伤,被告对此并无过错。法院遂作出驳回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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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鉴于单位或企业的办公内部区域本并非公开供公众进入的场所,其门把手是否光滑不会对外部公众造成安全隐患。该案中原告自行强行进入并紧握门把手阻止被告工作人员进入办公区域,造成自身手部被划伤,可以认定为系其故意造成的,被告因无过错而不承担责任。
至于该案中原告所称被告应及时报警而非继续强行进入办公区导致原告受伤存在过错的意见。分析认为,原告违法进入被告办公区域在先,被告首选采用自力救济阻止原告继续妨碍公共事业经营秩序并无不当,如出现类似原告此类违法行为,强制要求被告必须先报警等待警方处理,而不能对违法行为采取任何应对措施,既放纵了侵害公共事业管理秩序及被告权益的违法行为,也降低了其他公民平等享受公共服务的办事效率,又给公安机关高效开展社会秩序管理活动增加了执法成本,不应得到提倡。
纠纷发生后,被告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将原告送医并垫付了医疗费用,已履行了其社会义务,现原告继续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和营养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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