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被告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运送若干快递,与邱某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邱某死亡,上述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邱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邱某继承人季某、邱某某向海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及其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85万余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李某从事货物运输,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李某辩称,发生事故时并非帮别人送货,是在送自己的东西。车辆是经营网点自用,有些问题快递件需要自己处理,该车辆不是营运,是自用,保险公司不应拒赔。
处理结果
海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现有证据看,被告李某在事故发生时使用案涉车辆派送快递,尚不构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保险公司辩称商业险限额内免于承担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非营运车辆如需改变使用性质,应当及时告知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进行重新评估,若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且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车险的赔偿责任。
考察被保险车辆是否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并非以一次或事故当次是否改变性质而迳行认定,应结合案涉车辆平时使用性质、频次、里程等综合判定。如偶尔为工作或生活需要运送部分货物,非营利亦未扩大使用范围、未明显提高使用频率或显著增加危险程度,不属于保险公司商业险部分免赔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