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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法微案例 丨 酒后驾车不可取,醉驾顶包更是要不得
作者:刑庭  发布时间:2025-02-11 17:07:12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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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4月8日2时47分许,杨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内载沈甲、金某,沿海门正麒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正余镇河畔庄园前地段时,与路侧的电线杆、广告牌发生交通事故,致沈甲受伤。事故发生后,杨某弃车离开现场,当日上午,杨某回到事故现场,为了逃避醉驾法律责任,其让同行的程某假冒驾驶员为其顶包,结果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认定,杨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案发时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5mg/100ml。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危险驾驶犯罪的事实并认罪认罚。



02

法院判决


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03

安全提醒


根据《2023意见》规定,醉驾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13条、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或者依法不追诉,但是具有从重处理情形的除外。该案中杨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属于酒驾但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如果无其他从重情形,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或可以不追诉。但杨某酒驾后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时其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事故后逃逸并以他人顶包方式企图逃避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顶包”行为是典型的妨害司法行为。比如在发生事故或者被查处时,指使同车人员或者其他人员谎称是同车人员或者系他人驾驶车辆等。按照刑法第307条第1款规定,醉酒驾驶行为人属于“指使他人作伪证”,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被指使的人员可能构成包庇罪或者伪证罪。




 
责任编辑:孙双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