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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诚信的代价---海门法院对一当事人虚假陈述罚款1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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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庞某某在民事起诉状、庭审陈述、庭后谈话中故意作虚假陈述,企图获得不当赔偿,近日,海门法院对庞某某处以罚款1000元,庞某某对自己不诚信行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今年02月08日,钱某驾驶汽车在海门街道瑞江路、北京路路口与庞某某驾驶的新能源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海门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钱某负全部责任、庞某某无责任。 庞某某驾驶的新能源汽车系网约车,在滴滴平台接单载客,该车维修费用由钱某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对于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因属于间接损失,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明确约定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为此,庞某某向海门法院起诉,称事故发生后车辆在修理厂停留34天,并提供了修理厂出具的维修证明,要求赔偿该期间的停运损失。 庭审中,钱某对庞某某诉称车辆停运34天提出了异议。 庭审后,法官向修理厂进行了核实,修理厂承认庞某某事故发生后并未将车辆一直停放在厂里,当时出具证明时未经核实,工作上有失误。法庭遂通知庞某某到庭谈话,向其告知如作虚假陈述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其仍坚称中途未将事故车辆驶出修理厂从事运营。后法庭依法向滴滴科技出行有限公司调取了事故后庞某某驾驶的新能源汽车在平台接单情况,向公安机关调取了该车的行驶轨迹,证实了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实际停运20天,另有14天庞某某驾驶该车在滴滴平台接单运营。但庞某某在起诉状、庭审陈述及庭后谈话中故意作虚假陈述,谎称停运34天,在法庭向其出示核实的证据后,其才承认虚假陈述的事实。 海门法院认为,庞某某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处罚,决定对其罚款1000元。决定书作出后,庞某某自觉交纳了罚款。鉴于汽修厂在法官核实情况时如实进行了反映,事后进行了检讨,法庭对其免于处罚。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述实体法、程序法均明确了从事民事活动、进行民事诉讼都必须遵循诚信原则。在该案中庞某某在民事起诉状、庭审陈述及庭后谈话中故意作虚假陈述,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致使法官为查清相关事实,进行了调查核实,浪费了司法资源,妨碍了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故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鲁建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