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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街对骂致病身亡,责任谁来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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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6日上午8点半左右,八旬老人王某前往解某经营的百货店退换半月前购买的水管,双方发生争执,引发群众围观,后解某报警。警察处警后发现王某身体不适,拨打120将其送医救治,后王某于2023年5月22日不治身亡,死亡原因:脑出血。王某近亲属施某等4人遂以王某死亡与解某侵权及怠于救治有因果关系为由诉至海门法院,要求解某对王某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同等责任,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46万余元。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高龄老人在与解某发生争执过程中,未能控制自身情绪,忽略自身身体状况,造成脑出血,故其与自身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解某虽采取报警方式,但未能有效避免警察到来之前矛盾的升级及事态扩大,一定程度上促使王某持续生气、激动,故解某行为与王某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但对于普通人来说,无法预见到语言上的争论可能导致正常人死亡的后果,且解某主观上也没有通过争论追求王某死亡结果的故意,该诱因对王某死亡的作用所起到的损害作用较小,应当分担的损失较小。综合死亡原因、损害地点、主观故意、损害行为、情节轻微、介入因素等考虑,海门法院判决解某对王某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后王某近亲属不服上诉,近日,二审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民事侵权责任制度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私人权益,为受损害的主体提供法律上的救济,也在于维护人们对行为后果的预期,进而保障行为自由,两者不可偏废其一。该案中,双方虽存在言语冲突等非理性行为,但如若没有王某自身疾病因素的参与,仅双方言语冲突等行为事实上也不可能产生致人死亡的后果。解某在事发后及时报警,行为并未明显超出日常行为的边界,在双方争执的情形下,其主观过错不大。因此,解某的行为与王某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已被王某的自身疾病所中断,其行为至多是王某疾病的诱发因素,在王某死亡后果中的原因力较小。因此要求解某承担同等责任,显然超出了解某对自身行为后果的合理预期,最终会让当事人陷入动辄得咎的境地。退换货等日常小事本可以采取更温和的方式妥善解决,本着克制自身情绪、有效沟通、友好协商,才能避免惨剧复酿。(周虹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