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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便衣警察”敲诈勒索,被法院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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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门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张某冒充便衣警察以抓嫖名义进行敲诈勒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张某系务工人员,2009年至2018年曾多次因犯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被判刑,2022年刑满释放。但他回归社会后并未改过自新,谋求工作。2023年10月,张某发现海门区三厂街道上有许多足浴店,伙同他人在被害人桑某从足浴店消费完毕回家途中,假冒便衣警察身份对桑某以“抓嫖”名义为由,通过拘留相威胁索要“罚款”,桑某心生惧意遂交钱离开。回家后,桑某察觉蹊跷,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冒充“警察”的张某抓捕归案。归案后,公安机关又查明张某另两起假冒便衣警察进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多次身着便衣冒充人民警察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是主犯,同时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张某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罪后表现,可酌情从宽处理,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民警察作为执法机关的代表,其权威和形象对社会公众有极大的影响力。冒充警察进行敲诈勒索损害了人民群众对正义和法律秩序的信任感,影响国家机关的社会公信力。 人民警察在办案中不会随意要求个人向其支付款项,如遇以“摆平”“私了”等说法要求支付现金或转账到个人账户,要提高警惕;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确认公职人员身份,例如要求对方提供详细的信息,包括姓名、工作证件、单位等等。同时也可以通过官方电话来验证公职人员身份。如果怀疑自己遭遇了敲诈勒索或招摇撞骗,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赵燕华 实习生 蔡卓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