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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时表示为出借的,应认定为借贷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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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人购买房屋一般都面临一定的经济压力,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已成普遍的社会现象。在子女婚姻状况恶化后,父母为防止财产流失往往以出资款系借款为由向子女及其配偶提起诉讼主张还款,出资方子女多对借款予以认可,配偶则以出资款源自赠与进行抗辩。此种情形下,出资款的性质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 陈某甲、李某系陈某乙的父母,陈某乙与刘某于2015年3月登记结婚。2017年2月,陈某乙通过某房屋中介机构向张某购买价款130万元的房屋一套。2017年3月31日,陈某甲、李某向张某银行转账31万元、交付现金9万元,合计40万元。2017年4月24日,刘某与某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贷款金额81.8万元。为归还案涉房屋银行贷款,李某于2019年2月12日向刘某银行转账20万元、陈某甲于2020年2月14日向陈某乙银行转账15万元。陈某乙与刘某于2020年9月登记离婚,并将案涉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陈某乙离婚后向陈某甲、李某补写了总金额为93万元的借条四张。后陈某甲、李某诉至海门法院,要求陈某乙、刘某共同归还借款87万元并支付利息。陈某乙对借款予以认可;刘某辩称案涉款项系赠与,请求驳回陈某甲、李某的诉讼请求。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某甲、李某与陈某乙、刘某之间的经济往来属赠与还是借贷。根据李某与刘某的通话录音分析,刘某陈述陈某甲、李某向陈某乙、刘某提供资金时明确表示购房的钱是要归还的,说明陈某甲、李某提供资金时的意思表示为借贷并非赠与,因此该案应认定为借贷关系。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法院认定借款金额为75万元。陈某乙、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该款共同购房,且在离婚时对案涉房屋作为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故该款为其二人的共同债务,其二人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近日,海门法院判决陈某乙、刘某归还陈某甲、李某借款本金7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驳回陈某甲、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父母给予子女经济帮助并不少见,但父母对于成年子女无抚养义务,父母的出资不能理所当然地视为赠与。该案中,陈某甲、李某提供资金时明确表示为借贷并非赠与,并实际出资,刘某辩称案涉款项为赠与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在此类案件中,父母在出资时常碍于亲情关系未让子女及其配偶共同出具借条等书面凭证,后续发生纠纷时往往举证困难,建议父母在出资时明确款项性质,并保存好相关凭证。 (廖莉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