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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钓鱼执法”,“假一赔十”未获法院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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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职业打假人徐某某通过微信在某食品经营部处购买十斤风干牛肉,每斤158元,一共支付1580元。购买前双方通过微信进行沟通,按照徐某某要求,经营部将十斤风干牛肉分成十份包装,用经营部通用方便袋分开装,同时将牛肉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表、生产厂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等产品信息通过微信视频方式告知了徐某某。徐某某收到货后以每份商品方便袋包装未标明商品详细信息为由,认为某食品经营部售卖的产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三无产品,向食品经营部提出赔偿,经营部拒绝后,徐某某将某食品经营部诉至海门法院,要求十倍价格赔偿。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食品经营部提交了出售风干牛肉的原包装信息、检验报告、进货台账等材料,可以证明其出售的风干牛肉系合格产品,并无食品安全隐患。食品经营部在风干牛肉原包装标签上已标明该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表、生产厂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等产品信息并向原告进行了展示和告知,已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和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其根据原告的要求将十斤风干牛肉分成十份包装,在通用方便袋上未有相应的食品标签,在告知方式上存在一定瑕疵,但该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食品经营部不存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近日,海门法院判决原告要求十倍赔偿损失的要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确定了“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是否支持“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应当分情况确定,一方面,针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况,法院支持惩罚性赔偿,有利于遏制制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制裁不法生产者、经营者,进而维护食品安全。另一方面,不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诚信经营者合法权益同样应得到保护。基于维护公平交易和竞争秩序的需要。对于销售者销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使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导致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也不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王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