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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徐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第二次发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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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对徐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涉财产部分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有序推进资产处置、资金归集、信息登记等工作。为维护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生效刑事判决、信息登记及相关审计情况,对已执行到位的涉案资金进行第二次退赔,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还对象 由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提供集资参与人名单清册,并经本院刑事审判庭审查确认且有详细身份信息的人员,列入本次发还对象。 二、发还原则 根据已变现、扣划、归集到位的全部资金和受损总额情况,确定本次统一退赔比例为受损金额的1.17%。受损金额指集资参与人的本金损失金额(本金减已返利金额),具体以审计核实确认的金额为准。 三、发还方式 由本院委托中国农业银行海门支行向集资参与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发还资金。第一次发还中已经向本院提交准确收款账户信息的集资参与人无需再次提交。尚未提交银行账户的集资参与人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执行服务大厅6号执行接待窗口登记银行账户信息。 特别提示:1、提供的银行账户必须是本人的一类账户(即单笔交易可超过10000 元的账户);2、提供的开户行必须精确到具体的开户支行;3、提供的银行账户必须是已激活可用,而非长期不动户或已注销账户。4、请将本人身份证与银行卡双面复印后交至本院。5、如本人不能前往本院,可在复印件上签名并提供本人电话号码后由他人代交。 四、发还时间 本院集中发放时间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之后本院将剩余案款转存财政账户。但逾期未受领的集资参与人仍可向本院申请发放。 五、相关提醒 1.法院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集资参与人提供验证码、银行卡密码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缴费等要求。 2.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资金清退工作、损害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嘉陵江路999 号。 4.联系电话: 0513-68902128、0513-69916086。 特此公告 zdqz 二O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